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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洛龙刑初字-1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一次,共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河南**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在河南省洛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刘**伙同刘某某于2008年12月13日持被害人温*身份证及银行卡密码到洛**农行郊区支行挂失并补领信用卡后,先后到近郊营业所、洛*营业所、芳林营业所骗取现金共计171100元。

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六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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