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3年9月份以来,恶意透支其卡号为6226020122740361的中**银行信用卡,形成逾期本金44000元,该款项至今未归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某、杨某某、邢某某证言、民**行报案材料、张某某在民**行办理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账单信息、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