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某某为提高信用卡额度,伪造虚假房产证明于2012年7月9日申请办理中国**信用卡(卡号:5309700008488811,信用额度五万元)。被告人倪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该卡多次用于套现和洗浴、住宿、加油、购物、与朋友吃喝等挥霍行为。2013年7月被告人倪某某使用该卡再次套现后一直无钱还款,于2013年9月17日形成逾期。被告人倪某某明知该卡形成逾期,为了躲避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及其个人债务的催要,改变其联系方式离家去外地,致使中**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信函催收未果。截止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倪某某工行信用卡逾期本金49963.08元,利息9896.52元,滞纳金5248.8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倪某某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倪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倪某某提供虚假房产证明于2012年7月9日申请办理中国**信用卡(卡号:5309700008488811,信用额度五万元)。倪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使用该卡再次透支消费后一直无钱还款,于2013年9月17日形成逾期。倪某某明知该卡形成逾期,为了躲避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改变其联系方式,致使中**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信函催收无果。截止2014年8月12日倪某某工行信用卡逾期本金49963.08元,利息9896.52元,滞纳金5248.8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杨某某、倪*甲证言、报案材料、工银信用卡申请资料、房产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催收记录、邮件交寄清单、农业银行情况说明、工商银行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倪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倪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至。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