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其位于解放大道1号安陆市农行宿舍2栋2单元2楼西住房一套;犯挪用公款,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没收其位于解放大道1号安陆市农行宿舍2栋2单元2楼西住房一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省**民法院裁定,2008年8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3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9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湖北**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袁*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在湖北**子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戴*、吴**出庭履行职务。湖北**子监狱刑罚执行科**、魏**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北**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袁*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四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2012年度被评为湖北**理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湖北**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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