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注册号为4047131号的“”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济**公司(ZEROTOSEVENINC.),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内衣、鞋、帽、袜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

2011年8月份,被告人何*甲在淘宝网上注册成立了“天生可爱童装阁”网店,并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该网店销售假冒“”品牌的服装,截止2014年8月4日,销售金额达180余万元。2014年8月4日,瑞安市公安局和瑞安**管理局在被告人何*甲位于瑞安市湖岭镇兴湖路166号“天生可爱”服装店当场查获假冒“”品牌的衣服、裤子、书包等共计1420件,货值金额达3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何*乙、何*丙、严*、金*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信息、淘宝交易记录清单、人口基本信息、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何*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于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标注“”商标的假冒童装、书包等1420件,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