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王*开始在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山前村菜市场、西城街道岭下殿菜市场等地贩卖盗版影碟并从中牟利,直至2015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查扣尚未出售的非法出版物影碟731张。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送审(移送)出版物清单,出版物鉴定(认定)意见,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七百三十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