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淄博**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张*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隽*及其辩护人高平、任迎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