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黄*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山下郎村一路边摊贩卖盗版光盘,直至2015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尚未销售的光盘539张。上述539张光盘均属于非法出版物。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台州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关于出版物的鉴定(认定)意见,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盗版光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