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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徐*在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屿新村老喷雾器厂对面的路上贩卖盗版光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在售盗版光盘706张。经鉴定,被扣押的706张光碟属非法出版物。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电影、电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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