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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0日至7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在台州市黄**芭堤水岸小区门口贩卖盗版光盘50张,非法获利200余元。7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查扣尚未销售的光盘800张。经鉴定,该光盘全部为非法出版物。

本院查明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及退赃款票据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电影、电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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