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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02年11月7日,陕西省**民法院作出(2002)渭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3月25日经陕西**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6月6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0年12月8日经本院减刑两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渭**狱于2015年6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陕西省渭南市检察院检察员侯建设出庭履行职务。渭南市人大代表薛**、政协委员董**受本院邀请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5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计分考核获积极15个。另查明,原审认定罪犯徐**挪用公款罪,尚有赃款129.55万元未追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虽积极参加劳动,表现较好,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未通过主动退赃,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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