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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于某某、段某某贪污、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党某某、段某某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作出(2015)商州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党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四、对被告人于某某、党某某、段某某贪污犯罪所得2.7万元予以没收,由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对被告人于某某、党某某、段某某职务侵占犯罪所得9.5万元予以没收,由商州区人民检察院退还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钟峰村村委会。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州区人民法院(2015)商州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商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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