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等九人不是实施侵犯财产行为的主体,自诉人对被告人张**等九人犯侵犯财产类罪的指控无证据支持;且指控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冯某某刘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韦*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倪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方*滥用职权罪,方*受贿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宋**、宋*乙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宁*、潘*等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