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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等九人不是实施侵犯财产行为的主体,自诉人对被告人张**等九人犯侵犯财产类罪的指控无证据支持;且指控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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