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省**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园刑二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12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吴**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统计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义务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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