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闫XX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XX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XX作为甘南镇边疆村落实水毁房改造的第一责任人,在2013年甘南镇边疆村上报水毁房改造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明知其中有16户水毁房改造不符合水毁房改造的标准,而在既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又没有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的情况下上报,审批发放补贴款。致使国家水毁房改造补贴款损失464000.00元。公诉机关根据书证户籍证明,中共**员会证明,甘**(2013)51号《甘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县2013年因灾损毁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证人张**、董XX、郝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闫XX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判处被告人闫X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建议。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闫XX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闫XX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夏季,甘南县遭受严重涝灾,农房受损严重,为切实做好2013年全县因灾受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甘南县人民政府下发了甘**(2013)51号文件,该文件对甘南县2013年因灾损毁农房恢复重建的对象,界定标准、补助标准、选址原则、建设标准、方法步骤、组织保障等作了布署和安排,补助标准分为倒塌房屋每户补助29000.00元;严重损坏房屋每户补助3800.00元;一般性损坏房屋每户补助2600.00元。方法是在受灾户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各乡镇组织人员深入各村屯调查摸底,根据调查结果由各村召开“两委会”进行讨论和公示,再上报审批。2013年8月28日、29日甘南镇党委、政府召开会议,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成立了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镇土地、城建、民政、财政、经管站负责人及各村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成员的实水毁农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村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被告人闫XX当时系甘南**党支部书记,在边疆村上报水毁房改造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明知本村本村上报的17户房屋倒塌名单中有16户不符合县里规定标准,而在既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又没有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的情况下上报审批,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闫XX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均系成年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2.中共甘南镇委员证明,证实被告人闫XX在2011年8月至2014年12月间任甘南**党支部书记职务。

3.甘政发(2013)51号《甘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县2013年因实施损毁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水毁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标准和方法步骤并明确各乡镇党委书记负总责。

4.甘南镇党委会议记录和甘南镇政府会议记录证实,被告人闫XX是村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XX证实,我是2013年9月任甘**党委书记,负责甘南镇的全面工作,2013年水毁房恢复重建工作我们第一时间召开了镇班子成员,包村干部以及各村书记参加的会议,传达县政府的文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定村书记为本村的第一责任人,工作流程是首先由把关上报,镇立初步审核,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由县里审批。

2.证人孙XX(边疆五屯农民)证实,2013年雨水大,我的土房后墙和西墙被冲塌了,不能住人,闫书记让我盖新房,给我补贴,我就盖了现在的砖房。

3.证人李XX(边疆村二屯农民)证实,我家的房不能住人后,我就在原来的土房东边新盖了现在的房,原来的土房让我扒了。申请水毁房补贴时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评议。

4.证人董XX(甘南镇副书记)证实,接到县里文件后,镇党委书记张**专门召开了党委会,之后又召开了包括各村书记参加的会议,因为村书记最了解本村的实际情况,所以当时确定村书记为本村的第一责任人。

5.证人张X证实,2013年秋天已天早上,那天雨下的挺大,镇里通知我和镇里的王XX、何XX、杨XX一起去边疆查水毁房,到边疆后,闫书记领我们先去的杨**屯,入户时我们拿个认定表,书记说是谁家,我们就填上表,水毁户在认定表上签字,我也签字了,是回来以后签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013年甘南镇边疆村共实施水毁房改造17户,分别是姬X、刘XX、顾XX、孙XX、李XX、宋XX、张**、林XX、孙XX、杜X、郭XX、王X、王XX、张**、乔XX、宋XX、霍X。其中只有孙XX家的房子符合房屋倒塌标准,其他16户都不符合标准。

(四)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证实,审讯被告人闫XX的全部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X系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地方政府从事救灾、扶贫等项工作中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协助甘南镇党委、政府进行水毁房恢复重建工作中,违反程序,不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对闫XX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闫XX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闫XX在庭审中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闫XX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闫XX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