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4)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中止审理一次,延期审理二次,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榆树市经济局发展规划科科长期间,于2011年5月主抓审批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工作中,在对榆**城纸业淘汰落后产能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没有对伪造的纳税凭证和电费清单按要求进行认真的审核,就将不符合国家文件要求的申报条件的榆**城纸业纳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并上报,致使洪*纸业(负责人李*甲,已判刑)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273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他人骗取国家资金27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有意见,辩称在榆树市洪城纸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这个问题上,我是在积极的、认真的履行作为经济局配合单位应该完成的工作职责,不可能触及渎职的行为,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如果法院根据证据判我有罪,我也会接受。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犯有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刘某某不具有淘汰落后产能申报奖励资金上的报材料的审核职责;二是刘某某具有玩忽职守行为;三是273万元的奖励资金的核发与税费、电费额度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榆树市经济局发展规划科科长期间,与榆**政局共同负责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工作,在对榆**城纸业淘汰落后产能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没有对伪造的纳税凭证和电费清单按要求进行认真的审核,就将不符合国家文件要求的申报条件的榆**城纸业纳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并上报,致使洪*纸业(负责人李*甲,已判刑)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27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登记表证实,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3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自首材料、破案报告及到案情况证实,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在工作中发现刘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于2014年10月31日进行初查,刘某某于当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同日立案侦查。

3.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证实,榆树**有限公司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过程及相关材料。

4.榆树市洪城纸业税收通用缴款书及税收通用完税税证查询情况证实:经**国税局认定,除2008年5月15日№01170754,完税金额:19634.08元这张完税证是真实的以外,其余七张纳税凭证均为虚假凭证(总金额为人民币140482.13元)。

5.榆树市公安局预审大队证据说明及供电公司明细帐证实,李*甲于2011年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时提供给政府相关部门的申报材料中,经李*甲本人确认,是其为了达到符合申报2011年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门槛u0026rdquo;而自己用电脑扫描的方式自做的该公司的电费发生明细帐,该明细帐中的榆树**有限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的电费发生额,均被李*甲篡改后比该公司实际电费发生额每年多做二十万元。

6.榆树市经济局关于洪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的说明证实,榆树市经济局2013年1月25日给国家审计署长春特派办出据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11年榆**政局、经济局编制了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2011年5月省政府吉政函(2011)113号将该企业列入计划。之后按照要求在二局的监督下对该企业设施进行废毁性拆除。2011年末进行验收,2012年1月11日中央政政的补助资金进入经济局帐户,并分四次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7.榆树市财政局关于奖励资金拨付的情况说明证实,榆树市财政局2013年1月25日给国家审计署长春特派办出据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洪*纸业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73万元省财政厅拨付到该局。由于该项目奖励资金从申报到现场核查均是经济局与我局联络,项目计划以市经济局为主要审核申报单位,加之该局又是我市民营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故此我局将该项中央奖励资金拨付到市经济局,由该局把关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8.榆树市经济局、财政局发文情况证实,关于编制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报告及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相关文件签发情况。

9.榆经联字(2011)2号榆树市经济局、财政局文件证实,2011年1月10日关于编制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报告相关内容。

10.榆财联字(2011)51号榆树市财政局、经济局文件证实,2011年5月13日关于榆树**有限公司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的相关内容。

11.省财政厅、工信厅、省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证实,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申报条件、范围、申报要求等相关情况。其中申请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5,内容为: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u0026rdquo;

12.吉财建指[2011]1144号吉林省财政厅文件证实,将榆树**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资金273万元下达情况,及使用、监督使用的具体要求。

13.记账凭证、收据及中**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73万财政局转入榆树市**委员会办公室及支出付给(洪*纸业,李*甲签收的情况)。

14.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文件证实,吉*[2013]467号文件、吉工信产业[2013]285号文件,两单位落实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决定》要求将榆树**有限公司骗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追回上缴当地财政。

15.中共**局党委证明证实,经市经济局党委研究决定刘某某同志任发展规划科科长,因为编制问题,当时没有对科长、副科长任命行文。

16.榆树市经济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实,榆树市经济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职责情况。

1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8月30日,榆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榆树**有限公司工业用地、工业用厂房及办公室予以扣押。

18.(2014)榆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榆**城纸业经理李*甲,于2014年10月8日被榆**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其退赔榆树市财政局经济损失人民币273万元。

19.(2014)长刑终字第301号长春**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榆**法院一审宣判后,李*甲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2日长春**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21.榆树市经济局的情况说明(2015年4月30日)证实,关于申报榆树市洪成纸业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上报审核责任主体是哪个部门的问题:根据2010年11月24日(吉政办明电2010年14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信厅关于吉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工信厅、能源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吉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省财政厅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申请上报,会同省工信厅提出上报方案,报省政府审定,争取国家财政政策支持。u0026rdquo;编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是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厅下行文,上行文是榆树市经济局,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是吉林省财政厅下行文,上行文是榆树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榆树**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客观上是否能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如果能够获得,具体数额为多少的问题:根据榆树市经济局向省工信厅的报告及情况说明,省工信厅答复意见,一是被列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不一定获得中央奖励资金。二是企业如果没有造假,只要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条件就能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企业出具的假凭证会对奖励额度产生一定影响。u0026rdquo;至于具体数据,工信部门无法确定,应该由省财政厅给予答复。(第一次退补侦查的证据。)

22.2011年5月13日根据省《财政厅、工信厅、省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榆树市经济局王某某副局长提出榆**成纸业符合申报条件,故该局派经济建设科项目专管员吴**与经济局刘某某科长共同到企业现场查看该企业情况。经查看后认为符合淘汰政策。经研究决定洪**公司可以编制申报材料,并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省里文件规定执行,建议经济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提出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经企业申报,市经济局起草了申报文件。我们在审核材料时发现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且已经有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市经济局把关确认,所以就由经建科行文,按程序由经建科项目专管员、科长、主管局长和局长签字,盖章上报了。综上述,申报此项目有业务主管部门市经济局提出并把关,有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有税务、农电等部门对有关数据的公章认定,我局就履行申报程序进行上报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是经济局副局长,主管项目开发,招商引资,两区建设、技改培训、商贸流通。主管科室有发展规划科、技改培训科、项目管理科、商贸流通科。淘汰落后产能是一项临时性工作,和发展规划科业务相近,我们把这项工作交给发展规划科来负责。洪*纸业申报国家补贴资金的工作,当时榆树市经济局吴喜庆局长签发给我,由我负责,我又把这项工作签发给发展规划科,由发展规划科具体落实。2010年省工信厅下发文件,要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当时我们没想报,但是洪*纸业的法人尹**和爱人李*甲找到我,主动提出要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于是我们又把他们领到刘某某的办公室,让他们组织上报。由于这项工作是我们和财政局的经济建设科对落后产能联合调查并申报,所以开始是刘某某和经济建设科的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的。考察后联合申报了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经过审核,吉林省工信厅在网站上公示了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其中就有榆树市洪*纸业有限公司。没过多久,省工信厅要求将通过的企业的设备进行拆除,发展规范科和财政局的经济科一起将洪*纸业的设备拆除进行了监督,并且留下了影音资料。后来省工信厅和财政厅又联合下文,要求申报的具体要求由发展规划科和财政局的经济建设科申报,经过审核后把洪*纸业的申报资料上报上去。洪*纸业的尹**和李*甲以前我不认识,是通过这件事我才认识的。把榆树市洪*纸业申报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时及设备拆除时没有涉及到资金补助问题。吉林省工信厅和财政厅联合发文后,要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计划,这个通知规定了如何上报、上报的要求、上报的范围、上报的材料、上报的时间非常详细。具体工作是由经济局发展规划科和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分别做了审核,我们审核之后送到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再进行审核。我们局由刘某某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他具体是怎样审核的我说不清楚,他审核之后报给我审核签字。我对主要材料即上级文件要求申报材料中应该具备的条件资料看看有没有,我看了材料中说的完税凭证和缴纳的电费清单,没发现问题,然后我就签字了。按照要求,应该对纳税凭证和电费清单进行实际调查核实,我没有要求过刘某某科长。因为我们到这两个部门没有权利调查核实。我认为没有这个特权,就没有去做。除此之外报计划的时候刘某某到现场去过,拆除之前我去过一次,看见他们生产烧纸,再就没有去调查过,因为上面没有要求。申报奖励资金时,我对刘某某说过尽量给洪*纸业报上。因为上报的时间要求非常的紧,而且该企业已经列入拆除计划,如果得到不补偿,会存在很多后续的问题。洪*纸业公司相关人员在申报奖励资金时找过我,我没得到什么好处。我和刘某某由于对洪*纸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相关材料没有按照要求实际认真审核,致使洪*纸业骗取国家资金273万元,我没有严格履行好职责,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去审核,也没有要求刘某某科长去实际审核,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大后果。造成损失,现在承担什么责任我愿意接受。另证实273万元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的情况。

2.证人李*乙的证言,我是榆树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主要以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为主,管理全市基本建设资金。2006开始,国家为了调整产业结构,顺应经济健康发展,需要淘汰一些落后的污染高、能耗大的小型企业,为了鼓励这此小型企业进行淘汰,国家按照产能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这项工作由我们科室负责。2010年,以经济局为主财政局联合,共同对项目进行申报。经济局提出,洪*纸业符合淘汰条件,我由于工作忙,我就派我们科的吴**陪同经济局的刘某某科长到企业进行考察,按文件看洪*纸业符合申报条件,然后联合形成文件,共同向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批下来之后,经济局和财政局共同监督拆除了洪*纸业的设备。2011年5月左右,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下发文件,要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这个文件我详细看了,要求申报企业近三年来正常生产,同时还要有企业相关的营业执照等等。按照文件要求审核主要由经济局为主,经济局组织完材料之后送到我们科室进行审核盖章。按照上级要求上报时间的前一天上午,由刘某某将材料送到了我办公室,当时经济局已经把文件起草完了,是近淘汰的资产价值申报的,并且资产评估报告,经济局已经签字盖章,所以当时我就在材料上签字了,然后又送到主管局长,不是高*就是王**局长,由主管领导签字之后再盖章,最后由经济局上报的。文件要求申报企业必须近三年内连续正常生产,经济局和财政局必须对企业2009至2011年的纳税凭证、电费清单和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进行认真核对,确保项目上报的真实,我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就是因为经济局将相关材料送到我手时来不及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际审核,经济局报的是淘汰的资产价值,有评估报告,于是就签字盖章了。273万元拨给了经济局,是因为我不相信企业,怕发生资金不安全情况,所以我就把资金拨给了经济局由经济局去控制和把关。企业的李*甲和王某某局长多次找到我,让我把资金尽快拨到企业。我对产能的确认认为是不准的,所以我要求企业出具第三方的资金审计报告,后期企业将报告给我了,还在我那留存。我认为应该按照产能对企业进行补偿,但是经济局王某某局长认为是按照淘汰设备的资产价值进行补偿。最后是以淘汰设备的资产申报的补偿,如按产能对企业进行补偿也就是一百多万。对这件事我认为我没有责任。

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过程,并证实当时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时,政府有一份相关文件,文件明确阐明:申报奖励的门槛必须是连续生产三年以上,主要看公司的纳税证和电费清单,由于2009年、2010年这两年我公司当时处在间歇性生产状态下根本没有交税,为了满足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不得已的情况下我才想做虚假的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电费明细帐提供给政府相关部门。

当时为了申报奖励资金除了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了虚假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和税收通用缴款书榆树市农电公司的明细帐也是假的,也就是我公司的电费清单的数字是虚假的。2008年、2009年、2010年我把每年的电费发生额都加了20万元,是我通过电脑扫描后我自己做的。

这样做是为了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要求,不得已的情况下我才这样做的,就是因为有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工信厅政策处、省能源局电力处联合行文的《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能知》的这个文件要求。如果当时不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虚假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通用缴款书、榆**电公司明细帐(电费),可能不能取得享受国家财政政策性奖励资金的资格。不具备连续生产三年和完税凭证、电费明细表条件不能给资金,我得到二百七十三万元中央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是榆树市经济局发展规划科科长,国家公务员。2010年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省财政厅和吉**信厅发了一个文件,是关于组织编制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通知。本来我们科室不负责这项工作,但是王某某局长把这项工作交给了我们科室,当时我不同意做这项工作,因为淘汰产能是属于节能减排的工作,局里有负责节能减排的经济运营办公室,负责人是于海洋,所以我不同意做这项工作。但是王某某局长坚持让我完成这项工作,于是就由我负责把这项工作一一落实的,没有人参与这项工作,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科的职责我应该筛选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编制淘汰落后产能的计划,审核企业上报材料。

经过我的筛选,我向王某某副局长和吴喜庆局长汇报了情况,榆树市关于落后产能申报也就有榆树**有限公司符合列入计划的条件。经过领导的批准后,我找到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的李*乙,因为按照通知应该是经济局和财政局共同完成这项工作。找到李*乙后,李*乙说工作忙,就让他们科室的吴**和我以及王某某局长一起去的洪*纸业。到了现场,我们没有看到负责人,但是我们当时感觉洪*纸业符合申报条件。回来后,王某某局长给洪*纸业的负责人打的电话,具体负责人是谁我不知道,然后洪*纸业的法人尹**的妻子李*甲找到王某某局长,表示同意列入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同时,财政局也同意共同形成文件,共同上报。我们将上材料上报后,2011年3月左右省工信厅公示了将洪*纸业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通知。之后省工信厅的刘**给王某某局长打电话,要求在年末之前拆毁所有的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不可以整体卖给异地,如果自己不拆毁,国家会强行淘汰,而且没有任何补助,另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2011年六七月份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我们找到洪*纸业的李*甲,跟她说明了情况,如果现在拆除可以得到国家补助奖励,如果不拆除国家会到年底强制拆除,得不到任何补偿,因此她同意拆除。于是我和财政局的吴**到现场监督拆除了设备。2011年5月省工信厅下达了关于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通知,要求企业组织申报材料。我把此文件复印之后打电话让李*甲来取的。李*甲自己准备的材料,2011年5月末把材料报给了我。我对材料进行了审核,我认为材料符合要求,在审批表上签字报到了王某某局长那,王某某局长签字后报到吴喜庆局长那,吴喜庆局长签字后送到财政局。财政局局长高*签字后,我和王某某局长共同上报到省工信厅。

洪*纸业从申报淘汰产能到申报奖励资金的整个审核过程都是由我来审核的,按照省工信厅下发的关于申报文件,应该是由我们和财政局两家共同审核形成文件上报,但是由于李*乙科长太忙,前期审核工作都是由我做的,我们局将材料审核之后,将全部材料又送到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由李*乙科长审核一遍并盖章,共同形成文件上报。李*乙是否进行实质性审查我不清楚。李*乙没有到洪*纸业实地考察过,他说他忙,派他们科室的吴**去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的条件是,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企业代码证、土地房屋产权证、企业的纳税票据复印件、缴纳电费清单等。这些条件具备,材料中必须反映出来。还有企业必须连续三年正常生产。我对申报材料看全不全,文字通顺不通顺,其他的没有进行实质的审核。上级文件规定,要对申报企业的纳税凭证及缴纳电费的票据进行认真核实以确定企业是否三年内连续正常生产,这个不知道。我没有去电力部门去审核,我认为只要有这些票据,票据上有盖章就是真实的,所以实际我没有去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我认为洪*纸业不是连续三年正常生产,因为当时几年是生产烧纸,没有满负荷生产。我没有对洪*纸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核实。我认为洪*纸业符合第一个文件的精神,但对于第二个文件精神确实有欠缺的地方。但是由于已经列入了淘汰落后产能的计划,如果不申报奖励资金,洪*纸业就会面临国家强制拆除,并且得不到任何补偿,王某某局长和吴喜庆局长都跟我说,让我尽快帮助企业报上去,就这样我也没认真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到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洪*纸业如果不申报中央奖励资金是得不到任何补偿的。我们对企业的责任负不起。再有领导的说话,让尽量给报上去,同时企业申报材料也齐全,我也没考虑对材料的真伪进行调查核实就帮助申报了,现在我认为我是渎职行为,以前我根本没考虑到我是渎职行为。

另供述,省工信厅发的文件中,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我没有核对是因为,一是文件要求的上报时间特别紧,没有核对的时间;二是这个企业已经列入了淘汰计划,省、市政府都签了责任状,必须淘汰列入计划的企业,这也是市政府对淘汰企业的一个补偿措施;三是洪*纸业制作了虚假的票据我不知情,从票据上看出任何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就没有对材料中的票据进行一一核对。有关领导没向我有过特殊的指示和要求,吴喜庆局长和王某某局长都说过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办。审核材料应该由我去负责,领导没有精力去核对。在这个企业申报的过程中,由于我的疏忽造成了国家的损失,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榆**城纸业在2011年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其提交到我局材料是由我审核的,当时还没有电费和税费等连续生产三年的要求,列计划时只有一个产能的要求,我只是根据产能的标准把洪城纸业列入到淘汰产能计划的。我列完申报计划后,工信厅把洪城纸业列入到淘汰名单,之后根据吉政办明电2010(146)号文件,吉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在各部门分工当中,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的责任主体单位是财政厅,最后报省政府审定,所以作为经济局不具备审核资格,责任主体应该有财政部门审核。

这项工作不属我们规划科的业务,是局长吴喜庆把文件签发给王某某副局长,王某某副局长就把这项工作临时交给我了。我只是看是否具备文件所要求的材料,没有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电费和税务票据没有文件规定具体由哪个部门审核,我认为上报的材料上面有税务局的章和电业局的章我就认为是真实的。我没有对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一是我认为我没有资格去相关部门调查,别外当时因为上面要求的时间紧,我跟王某某局长也请示过,但是文件也没有明确要求到各部门核实。我认为不仅我一个人是审核的主体,还有其他部门也应有审核的义务,吉政办明电2010(146)文件工信局能源局这个文件中规定申报的责任主体是财政部门,不是经济局也不是我个人。

上述证据,关于书证的质证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对自首材料有意见辩称,这个材料当中涉及了渎职和玩忽职守,我去说明情况的时候,搞双项录音、录像,我没有见到过这么严肃的场面,当时脑袋一片空白,我想说我自己有责任,我不知道自己应当承担一个什么责任,经过长时间的反思,作为一个配合部门,我认为我都是认真的去完成我自己的工作,我的行为构不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对自己的工作性质不了解,实质上文件有规定,申报淘汰到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这两项工作不都是他的工作。刘某某对榆树市财政局的情况说明有意见,认为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的非常明确,申报项目和申报资金应该是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编制淘汰落后产能报告,由经济局承担审核责任。第二个阶段是申报奖励资金,根据省办公厅文件,财政局是这个阶段的责任主体,这个阶段是由经济局做配合工作,所以主要的审核工作应该由财政局负责,不是由我们经济局负责。辩护人认为财政局本身是有利害关系,关于奖励资金的核发,财政局有审核权利,而经济局只能是淘汰淘汰落后产能的审核,这属于逃避责任。另辩护人对榆树市财政局关于奖励资金拨付情况说明的质证意见为,究竟是谁的工作职责应该有省政府相关文件分工,不能由某个部门去说;对榆财联字(2011)51号文件的质证意见为,这个文件说明这项工作是由财政局负责的;对吉**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厅文件的质证意见为,审计署当时发现的吉林省两家,其中还有一家是舒兰市,就是把资金追回来了,没有对其刑事处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其他书证没有意见。

关于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刘某某对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有意见,认为他对文件理解有偏差,因为我们没有这个职责,而且我们也认真审核了;对证人李*乙的证言有意见,认为按照分工,文件起草和材料审核应该由财政部门负责,不是由我们单位负责的。辩护人对此证言认为关于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这块是以经济局为主的,这个没有意见,但在申报奖励资金的时候是应该以财政局为主的,榆树市政府行文的时候也是以财政局为主的。辩护人对证人李*甲的证言没有意见,但认为李*甲曾证实,(关于申报奖励资金一事)先找到财政局,财政局称项目归经济局报,资金归财政局审核。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其他证据没有意见。

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的焦点在于经济局是否为申报中央奖励资金的审核主体,被告人是否应承担该项工作的职责。经查,根据省财政厅、工信厅、省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各地财政局、工信局(经济局、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受理企业书面申请后,进行联合审查,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据此财政局与经济局均承担审核职责;另根据该工作文件行文表述,上下行文的二部门的先后顺序均为财政局在前,故认为此项工作应以财政局为牵头单位。结合案证据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不应承担审核责任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以财政局审核为主的意见予以支持。

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在榆**成纸业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这项工作中,经济局与财政局对该企业的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审查,均有审核职责,刘某某作为具体工作人员,应对经手的申报材料履行审核职责。对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另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

1.吉林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政办明电(2010)146号文件一份证实,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信厅关于吉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实施方案,其中关于具体分工:省财政厅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申请上报,会同省工信厅提出上报方案,报省政府审定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

2.吉林省工信厅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实的主要内容为,一是被列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不一定获得中央奖励资金。二是企业如果没有造假,只要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条件就能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企业出具的假凭证会对奖励额度产生一定影响。

上述证据,公诉人认为第一份证据来源不清,不予质证、认证;第二份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联。关于这两份证据证实的相关内容,在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已经得到体现。一并同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申请上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审查不严,导致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鉴于其在审查榆**成纸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过程中,不是唯一的审查责任主体,且属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犯罪情节较轻。综上,可对其免除处罚。对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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