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桦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执行机关吉**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在本次减刑期间缴纳部分没收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主动执行部分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周*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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