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宝贵指控被告人高*等5人犯徇私枉法罪,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朱宝贵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朱宝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宋长春受贿罪不予减刑裁定书
韩**减刑刑事裁定书
刘**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决书
霍*、韩*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卢某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于某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闫XX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王**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韦*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