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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朱宝贵诉王*丰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罪、报复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侮辱罪、虐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一案,依**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了不予受理裁定。自诉人朱宝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朱宝贵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报复陷害罪、侮辱罪、虐待罪缺乏罪证;自诉人朱宝贵质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朱宝贵称,法院在立案环节应当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其提供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请求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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