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史**、合议人、孙**、熊**、臧晓东徇私枉法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宝贵指控被告人高*等5人犯徇私枉法罪,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朱宝贵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朱宝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