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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于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担任本溪市水资源(节水)管理办公室计划用水科科长、负责具体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对本溪**浴中心、万顺达洗浴中心、金山园洗浴中心、康乐园洗浴中心等地下水取水用户采取每月人民币1000元的定费收费方式征收水资源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682000.00元。

被告人邓某某被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证人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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