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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民法院审理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镇坪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2014)镇坪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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