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崆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7日公示,并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受记功1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及履行职务代表王某某、万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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