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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职务侵占、贪污、受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平凉**民法院审理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刘**、李*、崔某某、包**、罗某某、周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崆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刘**、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焦*、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及其辩护人王*、上诉人刘**及其辩护人李**、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车登明、原审被告人崔某某、包**、罗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4)崆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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