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甘肃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庆中刑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改判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7日公示,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受记功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较好1次、积极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