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花诉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张**、朱**等与李*、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郑*与周*、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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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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