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花诉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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