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黄**、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黄**、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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