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鉴定费840元,由被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