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支付赔偿款,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