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支付赔偿款,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徐**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陶**、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姜**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马**、浙江信**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戴某某与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郁阿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