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郁阿大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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