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马**、浙江信**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马**、浙江信**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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