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金**自愿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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