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奇*与被告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奇*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奇*自愿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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