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诉称:2014年12月21日,被告将彩钢瓦堵住原告家的路口,阻碍原告通行,原告将障碍物移除,为此,双方产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现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却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并声称暂不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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