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查银子与铜陵**有限公司、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健康权纠纷。

原告诉称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查银子诉被告铜陵**有限公司、郭**、铜陵县伯乐劳动服务队健康权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2015年1月16日,从事送货业务的查银子将货物送往铜陵**有限公司工地后,在和铜陵县伯乐劳动服务队员工郭**下货工程中,不慎受伤。后被送往铜**民医院治疗。2015年7月14日,查银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查银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117284.42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铜陵县伯乐劳动服务队于2015年12月15日之前一次性补偿原告查银子各项损失15000元;

二、原告查银子放弃对被告铜陵**有限公司、郭**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原告查银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