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孟**诉被告国网安徽省**供电公司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国网安徽省**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767.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沈**、吴*等与王**、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王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张**诉被告杨顺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牛泽州、牛泽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庞**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