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予原告庞**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沈**、吴*等与王**、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牛泽州、牛泽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王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张**诉被告杨顺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洪民工与洪**、洪克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林**与郭**、谢**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甲与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与伍**、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