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林**与被告(反诉原告)郭**、谢**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林**、反诉原告郭**、谢**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反诉原告郭**、谢**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郭**、谢**撤回起诉。
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郭**、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