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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民工与洪**、洪克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民工与被告洪**、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洪民工及反诉原告洪**均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洪民工及反诉原告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洪民工及反诉原告洪**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本诉原告洪民工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反诉原告洪**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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