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与被告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甲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甲撤回对被告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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