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陈为银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陈**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18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陈为银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为银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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