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陈**及反诉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367元由原告陈**负担,反诉受理费335元由被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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