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严**与游宋洪人格权纠纷一案,建**民法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7000元及代垫案件受理费59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土地、房产、林业、工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