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曹**、被告律**、被告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递交了撤诉申请,依法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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