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占国球与被告乐**、黄**、乐间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占国球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占国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占国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8元,减少收取1250元,由原告占国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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