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苏*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苏*、济南泽**限公司、济南万**有限公司、钊**、济南**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建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6元,由原告谭**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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