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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张**、莫**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孟**因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唐*三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张**让孟**替亲戚找工作,孟**便委托王**帮忙,王**找到了王**。本案实际收钱人是王**,孟**不应替王**还款。王**由于涉嫌诈骗已在唐山**安分局立案侦查,孟**和王**均是受害人,本案应等王**涉嫌诈骗案审结以后才能办理。(二)孟**的住所地在唐山市开平区,一审法院滦**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对收到24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于2014年10月28日为张**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所涉主体为孟**与张**。所涉欠条亦明确写明,如发生纠纷由滦南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认定该欠条为孟**、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孟**及莫**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张**欠款,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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