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董**与被申请人乐亭县城**限责任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董**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对申请人与李**是否构成合伙关系既不认定又不否认,在此基础上又认定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逻辑混乱,前后矛盾,定性错误。(二)原审判决应认定申请人与乐亭县城**限责任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三)乐亭县城**限责任公司将工程款拨付给李**是过失行为,其后果应由其承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董**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实其借用乐亭县城**限责任公司的资质承揽涉案工程的事实,原审判决驳回董**要求乐亭县城**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综上,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董**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