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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洪*、闫树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贾**因与被申请人洪来、闫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唐**终字第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贾**申请再审称:贾**垫付的4000元是应急善款,原审裁定不应以一事不再重复审理为由,错误驳回贾**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贾**起诉洪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认为贾**再次以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贾**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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