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材经销处诉被告河北国**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邯郸市**材经销处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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